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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處Office Of General Affairs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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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總務處公告】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「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」等相關資料。

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

相關罰則及參考資訊如下:

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」。

總務處敬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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